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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件件与你有关!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2024-05-08 21:16

原标题:银川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件件与你有关!

宁夏日报记者 陈郁

“一次性赔偿协议”有失公平、调岗调薪导致员工被迫辞职、已离职员工突发疾病、非因工负伤产生病假被视为旷工……当职工在工作中遇到上述劳动纠纷时,你会怎么处理?5月7日,银川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发布10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裁判的。

案例一

“一次性赔偿协议”如显失公平,不能代替或免除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2021年3月,张某在某建筑公司工地从事水暖施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给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后张某工伤,社保部门将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共23万余元支付给某建筑公司。2022年11月,某建筑公司与张某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补偿张某所有工伤赔偿费用共计23万余元,各自均不再以任何形式主张赔偿,否则应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某建筑公司向张某付款。2023年5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一次性补偿协议》,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伤保险待遇18万余元。该委支持张某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支付被告工伤费用,张某向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交通费等损失。

【裁判理由】贺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不能代替或免除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某建筑公司虽已向张某支付社保部门核发给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明显少于张某应得到的工伤赔偿款数额,故应对张某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部分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某建筑公司与张某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剩余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二

调岗调薪导致员工被迫辞职,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2021年7月,原告叶某担任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门店总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若叶某不胜任工作,被告可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2023年1月,被告以叶某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为由,免去其门店总经理职务。2023年3月,被告任命叶某为该公司二手车经理。叶某收到通知后回复其不同意被告单方调岗,新岗位与其劳动合同无关联性,且新岗位基本工资降薪幅度巨大。2023年4月5日,因不接受被告单方对叶某作出的补休决定,叶某被迫离职。2024年2月,叶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理由】金凤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调岗通知系对双方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论是依照法律规定还是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均应与原告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被告未履行相关程序单方作出调岗调薪决定,不具合法性。被告主张原告连续3个月考核不达标,但未证明该考核的普适性与针对性,亦未证明原告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原告岗位调整后,月基本工资标准下降80%,该种变更幅度不具有合理性,已构成对劳动者薪酬的重大不利变更。法院最终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叶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

未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应采取区分原则

【基本案情】2019年6月,曹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业务员,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10日解除。2021年8月,曹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曹某诉请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其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就业损失、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与补助金损失,某科技公司诉请不支付上述损失。诉讼中,曹某提交了由案外人某保安公司出具的《录用通知书》《不予录用通知书》,载明因曹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的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暂不录用曹某。曹某提交的“我的办事”截图显示其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12月13日进行失业保险备案,均提示申请失败,其所提交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审核结果查询”中载明“失业金申领:审核不通过。”

【裁判理由】西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其法定义务,违反上述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采过错原则,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采区分原则。用人单位应对该证明是否及时出具过、是否向劳动者直接送达过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对因用人单位未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未被录用的事实、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向曹某出具离职证明,致使曹某未能入职其他公司,亦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与补助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曹某赔偿上述损失。

案例四

已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出具职业病鉴定委托书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闫某入职某奶业公司任某牧场兽医。2019年8月8日,闫某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0年1月,闫某经某医院诊断为布氏菌病,入院治疗15日后出院。2021年3月,闫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闫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奶业公司为其出具职业病鉴定委托书。经查,闫某陈述其经常出现发烧、出汗、乏力、双下肢酸痛等症状,自2019年5月开始看病,离职后一直在看病,未到其他公司入职。截至2021年4月,某牧场共有兽医11人,自该牧场2013年成立以来罹患布氏菌病共计6人,岗位均为兽医、接产员。

【裁判理由】西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职业病的诊断必须由用人单位组织完成。组织离岗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对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即便是因个人原因离职且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仍有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本案中,某奶业公司的兽医具有感染布鲁氏菌的极大风险,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群,某奶业公司未为闫某组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与闫某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相应义务。法院最终判决某奶业公司为闫某出具职业病鉴定委托书。

案例五

非因工负伤产生病假不能简单视为旷工

【基本案情】2012年1月,李某入职某实业公司担任保安。2020年11月,李某以身体不适为由向某实业公司请假20天,其后再无请假手续。2020年12月,李某先后前往上海两家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月,李某将疾病诊断证明书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某实业公司人资专员。2021年3月,李某出院后返回银川。2021年2月27日,某实业公司告知李某因其无法提交医院证明续假,亦未到岗,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1日解除。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赔偿金、节假日加班费、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的病假工资。

【裁判理由】兴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所产生的病假不同于事假,其是为保证劳动者身心健康而缺勤的时间,因而对劳动者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旷工的,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尽审慎注意义务,对劳动者未上班的具体缘由应认真核实。本案中,李某身患重疾,治疗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并已向公司告知在上海住院治疗的情况,故其主观上无旷工故意,客观上亦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或到岗上班。某实业公司对身患重疾且尚在治疗期间的劳动者以未履行请假手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合同,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法院最终判决某实业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病假工资。

案例六

劳动合同中设立有损劳动者权益、显失公平的条款

【基本案情】樊某某2022年4月7日入职永宁县望远镇某某店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若樊某某无故不上班7日以上,视为樊某某自愿放弃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未经樊某某加盖手印或签字确认。2023年1月,樊某某上班途中发生事故,住院53天后出院。因望远镇某某店未为樊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亦拒绝为樊某某申报工伤,樊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望远镇某某店自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8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永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系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自行约定法定终止情形之外的其他终止条件。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不属于法定情形且有损劳动者权益,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条款。用人单位及时协助工伤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及保险赔付手续为其法定义务,不得在劳动者工伤期间任意否认劳动关系而延误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樊某某与望远镇某某店自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8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七

劳动者严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可综合考虑确定惩罚性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王某某原系某煤业公司高级工程师,双方于2010年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5月,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王某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及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未经允许不得参与与某煤业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项目,如违反则应赔偿损失”。2021年1月,王某某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1年2月,王某某入职宁夏某能源公司,担任电气总监及中心主任。经查,某煤业公司与宁夏某能源公司业务内容存在较多重合,两家企业具有同业竞争关系。2021年,某煤业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先后起诉至法院,被驳回后,某煤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判令王某某赔偿损失并承担律师费。

【裁判理由】银川中院二审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王某某自某煤业公司辞职后即入职与该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宁夏某能源公司,违反双方竞业限制约定,给某煤业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最终酌定王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赔偿金。

案例八

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18年8月,王某在某科技公司任片区经理,双方成立劳动关系。2021年4月,在某科技公司的要求下,王某注册成立“某某信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某。该公司与“某某信息服务部”签订一份《商务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将公司所有商品对外推广业务外包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组织工作人员,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甲方结算后支付给乙方服务费。并确定乙方的推广销售业绩目标”。后王某正常参加公司例会,接受公司指令安排,完成公司销售业务。2021年12月,王某因该公司拖欠提成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原因口头提出离职。2022年9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被驳回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理由】银川中院二审后认为,双方虽签订《商务服务协议》,但该公司要求包括王某在内的员工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结算与领取结算款的前提,促使王某必须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案涉协议内容未体现出平等主体之间关于合作共赢,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的商业主体合作特征。而该公司向王某制定工作目标,作出工作要求,以服务费的名义发放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实质上成立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当支付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九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基本案情】2019年1月,原告张某入职被告某水泥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原告服从集团公司在下属各公司间的调岗安排。2021年7月,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拟经济性调岗原告到下属某建材公司继续工作。2021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下发内部调动通知单,并口头告知原告调岗事宜。原告未到某建材公司报到。2021年9月,被告以短信、微信方式告知原告,因其旷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在报纸上发布解除劳动关系声明。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经查,被告公司成立了工会组织,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

【裁判理由】灵武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基于原告未到新的岗位报到存在旷工情况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经“事先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院最终判决某水泥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案例十

法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等人与被执行人某医疗美容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均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为案外人经营。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确认公司经营期间由武某某负责。调取工商信息登记显示武某某为总经理,持股70%。公司为存续状态。2024年2月2日,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予以冻结,后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耿某及股东武某某进行多次查找。2024年3月22日查找到武某某后,武某某拒不配合执行,称自己只是公司股东,不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所有事务均与其无关。

【执行要旨】兴庆区法院认为,武某某虽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系公司控股股东且兼任总经理,公司经营期间均由其负责管理,应当认定武某某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对武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送拘途中,武某某表示愿意妥善解决所有员工工资问题。经组织双方反复协商,武某某于当日将立案执行的10个案件全部履行完毕,并将已仲裁但未申请强制执行的4个案件一并化解。

责任编辑:杜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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